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2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五二六五A0三0一號及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DB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規定甚詳,而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二、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桃園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五二六五A0三0一號裁決書,係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弄三之三號戶籍地,因未會晤異議人本人,遂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將該裁決書寄存於異議人前開戶籍所在地之郵政機關即桃園郵局第三十支局,此有桃園監理站送達證書、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等在卷可稽。又桃園監理站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DB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在桃園監理站經異議人本人簽收,此有桃園監理站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考。惟異議人就前開二件裁決,係均遲至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狀上之收狀戳章可參,均已逾越聲明異議之二十日不變期間,而屬不可補正,異議人之異議權已經喪失,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就前開二件裁決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交通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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