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028元,及其中新臺幣60,000元,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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