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葉淑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318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1計算至3,116元為限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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