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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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1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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