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903號債權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濟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如欠費公告等)。
二、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