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請求本金何以超過貸款額度(新台幣30萬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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