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培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景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就借款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17日,借款金額新臺幣500萬元部分,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約定清償日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邱景睿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景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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