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債務人 何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