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秋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秋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宣告刑│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01.14│109.03.02│├────┼─────────────┼─────────────┤│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528號│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815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05號││實├──┼─────────────┼─────────────┤│審│判決│109.03.31│109.06.18│││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9.05.15│109.07.15│││日期│││├─┼──┴─────────────┴─────────────┤│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