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瑋駿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徐瑋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27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1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稽。
至於扣案之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2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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