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魏宏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德裕興業有限公司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7月11日│63,000元│ZB-0000000││││ 木成 │甲分行│││││├──┼─────────┼─────────┼──────┼──────┼──────┼──┤│002│德裕興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8月11日│50,400元│ZB-0000000│││││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