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郭華琪 被告 吳柏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6,000元(主張不得通行範圍之面積共65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土地,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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