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請人薛 鄭秀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之印文為鄭秀

慧)。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股票號碼記載83-ND-000000-

0號是否有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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