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江宗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韶安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游俊啓 臺灣新光銀行土城分行109年7月2日103,400元X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