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盈萱 即 袁淳修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3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