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黃 陳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紹賢 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不服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