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薛勝傑 被告 賴柏宏
賴宏銘 賴永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怡昕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