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0號聲請人 鄧艷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芳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