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82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8年度訴字第21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