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
洪錫欽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2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乙○○係 谷全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谷全公司)及 谷合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谷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係中冠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冠公司)之負責人,丁○○則為建宇土木包工業(下稱建宇公司)之負責人。緣彰化縣芬園鄉公所(下稱芬園鄉公所)於民國88、89年間,就如附表所示之18件工程進行發包作業,而其中編號1至8、12至18之工程均採限制性招標,且經指定由如附表所示之谷全、谷合、中冠及建宇公司參與投標,復通知上開公司於如附表所示開標時間,參與公開比價之招標程序。因乙○○有意承攬前開18件工程,為取得承攬工程之最大利益,即與丙○○、丁○○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先後於如附表所示開標日期前之某時,分別與丙○○及丁○○達成協議,附表編號1、2、
3、5之工程由建宇公司陪標,另附表編號1-2、6-18之工程則由中冠公司陪標,至附表編號3、4之工程,雖由中冠公司得標,然實際將由乙○○負責工程施作,再私下支付工程價金之百分之5即發票金額予丙○○。從而丙○○、丁○○乃將中冠公司、建宇公司之公司執照、會員證、工業登記證、納稅證明、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交予乙○○,乙○○隨交代不知情之公司員工 陳淑惠 、 曾淑琴 及不詳之人,按其個人之意,所決定高、低不同而如附表所示之投標價格及相關資料填寫於各公司之標單上,再由前述公司員工以分散投遞之方式,將標單郵寄至芬園鄉公所參與投標,而與丙○○、丁○○共同以此合意方式,使中冠公司、建宇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且以其等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前揭工程,從而以此虛應比價之方式,意圖標取各項工程。待芬園鄉公所於如附表所示之開標日期,辦理如附表所示各工程之開標程序時,經比較上開各公司之投標價格,果均由如附表所示之得標廠商以最低價格標得各工程,芬園鄉公所之承辦人員亦因此將各該投標金額登載於開標紀錄上,而為不實之記載,致生損害於芬園鄉公所。嗣乙○○乃負責完成如附表所示各工程之施作,且陸續領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83萬200元之工程款,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因認乙○○、丙○○、丁○○三人均係涉犯91年2月8日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丙○○、丁○○三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互核一致,核與證人黃阿碧、陳淑惠結證情節相符,復有開標紀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擔任)董監事查詢結果、聯信商業銀行客戶開戶明細查詢、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芬園鄉公所工程標單等件附卷可稽。且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其中第87條增訂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5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6項,而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以修正該法第87條第4項條文之方式為之,雖足徵僅是「單純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非該法第87條第4項所規範之對象,而屬前揭修正後條文所欲處罰之範疇,自不得因被告等人自承有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即遽以該法第87條第4項論之;惟如借牌與他人投標之行為有足以認定係經過一定方式(包括契約、協議等方式)之合意而認已屬互相圍標、陪標,因而認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構成要件仍該當時,則仍應有該項規定之適用。故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前,雖並未就「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暨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予以明定處罰,惟依其情形倘符合主觀意思「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與客觀行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之要件,則仍應認其情形該當於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刑事處罰之行為。再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是本項既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則各廠商間相互意思即為一致,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參與協議之廠商,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是本項之處罰即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而應認所有參與該協議之廠商,均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
又前述借牌之行為,因為借用人與出借人均為自己之名義,所以從招標之政府機關的角度而言,借用人與出借人之廠商均為不同之權利主體,若借用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出借人借牌,出借人彼此間因未必熟識,也未必有犯意上之聯絡,所以只要由借用人廠商單向負責聯繫起所有借牌之出借人廠商,亦足以達成在客觀上借用人「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此即前述規定中所稱之「其他方式之合意」。此種借牌並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行為,即使是在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公布修正前,也應該納入第87條第4項禁止之範圍,因為本項構成要件之規定雖未明列借牌之行為,但在解釋上仍得加以涵蓋,並未逾越文字所能理解之範圍。亦即91年2月6日修正前,雖未就「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暨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予以明定處罰,惟依其情形如主觀意思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行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者,即有可能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至修正後將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明定其處罰方式、罰則之刑度,以與修正前之涵蓋處罰規定予以區分,就此並非修正前規定無處罰明文,而即得謂修正前對於一切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均不應予以處罰。又於政府機關依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為採購之招標方式時,其獲選為參與比價之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如其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符合上述要件時,固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如該獲選為參與比價之廠商,已明知該項工程名稱及細節等,而仍同意出借公司名義或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時,應認其主觀上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借用人將如何填寫參標文件並影響決標價格,而認其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其餘各規定均依此目的而訂定。故同法第87條以下各項之處罰規定,即在保障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得以落實。91年2月6日增訂該法第87條第5項之修訂目的,係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為由。其標準型態係單一廠商本人未以其本身之公司行號,或根本沒有公司行號之情形下,借用他廠商之名義投標之行為,此為標準之借牌行為,因違背政府採購重視廠商自己履約責任之原則,將有契約履行責任無從追究之公共損害風險。此可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5條及66條均規定廠商必須自己履約,不得轉包,否則構成當然解約之事由,此亦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及定式契約之內容。轉包既有此契約風險,借牌得標情形尤甚,因簽約者非實際施工之廠商,使發包機關無法事先審核承包廠商之資格,考核其能力及信用,借牌廠商可能因無完整履行契約誠意,不顧必要之成本及履行之困難度而低價搶標,進而發生採購契約之履行時出現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給付瑕疵之風險,更將使發包機關無從向真正施工之廠商主張法律上之契約責任,肇致無法管控採購品質之公共損害,故借牌行為除適用同法第66條之當然終止契約事由及損害賠償責任外,復增加規定第87條第5項之刑事責任,以遏阻政府採購常見之投機行為,減少政府採購之弊端。然查本案之犯罪型態,被告乙○○實際經營之谷合、谷全公司均係經芬園鄉公所指定,得以參與如附表所示各工程限制性招標程序之合法廠商,本即無須借用他人牌照來取得限制性招標參與比價之廠商資格,其借用他人牌照,目的主要在陪標,亦即以較差之條件填載在陪標者之標單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好讓其預先設定之廠商,如願以所投標之價格得標,對此,與被告乙○○熟識且知悉其借牌目的之被告丙○○、丁○○自是知之甚明,竟仍同意出借中冠、建宇公司之牌照供被告乙○○使用,就參與投標之金額亦完全授權被告決定,被告3人間,確有以此達成由被告乙○○所指定之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決標價格,使被告乙○○於得標後,能獲取非經正常競價下之差額即不當利益之合意,顯臻明確。準此,本件被告等所為,自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即甚為顯然等為其論據。
三、經查: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1)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曾經修正,本件起訴事實是88年9月23日至89年6月23日之犯行,而當時(施行期間88年5月29日至91年2月7日)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並無「借牌刑事處罰」之規定,直至91年2月8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方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借牌投標刑罰規定。然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罪刑法定原則之規定,係為防止國家刑罰權之任意發動及擅斷,確保人民之基本人權,援引拉丁法諺「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之精神而揭示,因此對於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明確訂定於法律上,凡行為當時之法律無明文者,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對該行為人不得科處刑罰,罪刑法定原則之主要內涵,即為刑法不溯既往之原則。因此新增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自不適用於本案。
(2)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與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同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相同)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處罰。至行為人是否該當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係另一問題。此觀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亦同)就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已,對該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參加投標者,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參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處罰,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3)依起訴事實所載,本案被告乙○○既係向被告丙○○、丁○○借牌,被告丙○○、丁○○本無意投標,並無行為客體存在,所以被告乙○○並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使廠商(丙○○、丁○○)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行為。依上說明,被告等行為自不得以渠等行為當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責相繩。
(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1)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資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
(2)本件芬園鄉公所辦理招標,自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而當時(91年2月6日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第
1項)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第2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亦即招標機關發現借牌投標時,得依先前預告之規定,當場沒收押標金。又同法第50條規定:「(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明文規定公務員對於投標文件應明確查核是否借牌投標,若開標前發現時,應宣布該案取消開標;若開標時發現不同標單之筆跡相類似或其他借牌情形,應立即宣布該廠商投標無效,此為公務員對於借牌投標之明文審查義務。
(3)查,本件芬園鄉公所主持開標之公務人員,既然依據法令有實質審查義務,則被告乙○○借牌投標,即使經公務員登載於開標紀錄等公文書上,依上說明,亦難以述刑法214條之罪責相繩。
四、此外,公訴意旨據為認定被告三人涉有上開罪嫌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三人有上開犯行;又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上開公訴意旨所為之論述,認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前,雖並未就「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者暨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予以明定處罰,惟依其情形倘符合主觀意思「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與客觀行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之要件,則仍應認其情形該當於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刑事處罰之行為。並認本案之犯罪型態,被告乙○○實際經營之谷合、谷全公司均係經芬園鄉公所指定,得以參與如附表所示各工程限制性招標程序之合法廠商,本即無須借用他人牌照來取得限制性招標參與比價之廠商資格,其借用他人牌照,目的主要在陪標,亦即以較差之條件填載在陪標者之標單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好讓其預先設定之廠商,如願以所投標之價格得標,對此,與被告乙○○熟識且知悉其借牌目的之被告丙○○、丁○○自是知之甚明,竟仍同意出借中冠、建宇公司之牌照供被告乙○○使用,就參與投標之金額亦完全授權被告決定,被告三人間,確有以此達成由被告乙○○所指定之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決標價格,使被告乙○○於得標後,能獲取非經正常競價下之差額即不當利益之合意,顯臻明確。準此,本件被告等所為,自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等語。然查,被告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後陳稱:十八件工程中,建宇公司只有參與一、二、三、五之工程,但不是伊親自去投標,而是友人乙○○於八十八年間,向伊表示想要參加芬園鄉公所之工程招標,所以向伊借取建宇公司的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納稅證明給他使用,他要以建宇公司之名義投標芬園鄉公所之工程,他有工程要招標前才會向伊拿取;乙○○向伊借取上述資料是因有時政府規定要三家以上的廠商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所以才向伊借得上述資料去投標;建宇公司參與前述工程之招標作業,從標單購買、製作、押標金的籌措及所有投標作業接事由乙○○負責處理,伊不知道所有細部之投標作業,伊借牌給乙○○,乙○○並沒有給伊任何代價,這種情形在業界間很常見,大家互相幫忙等語。另被告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後陳稱:中冠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去投標及施作這些工程,是因為乙○○當時表示他有工程要標,要伊幫忙,要拿中冠公司的牌照去投標,所以伊給他中冠公司的大小章及投標所需的資料,如果有標到工程也是由乙○○自行施作;關於工程標單,是乙○○負責處理,中冠公司沒有派員至工程預定施作地點去現場履勘等語。再被告乙○○榮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後陳稱:伊要參加工程投標前,會去找丁○○,向他說要去投標芬園鄉公所的工程,丁○○是同業,很清楚投標時需要附的資料,所以伊向他借用相關資料,丁○○就交給伊;中冠公司的大小章及投標資料是丙○○給伊的,過程和丁○○相同,伊要參加工程投標前,會去找丙○○,丙○○是同業,很清楚投標時需要附的資料,所以伊向他借用相關資料,丙○○就交給伊等語。綜合上開陳述可知,被告乙○○係分別向被告丙○○借用中冠公司之牌照及向丁○○借得建宇公司之牌照投標附表所示相關工程。而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附表所列工程發包時,雖有通知表列工程之各該廠商,然通知函內容僅係關於開標比價時間、地點、受通知廠商請至公所秘書室購買正式招標文件,押標金金額、所需證件及相關作業程序等定式內容,並無相關工程之具體詳細內容,有各該通知函附於扣押之附表所示十八件工程相關作業卷內可稽,足見被告等人間僅屬單純借牌行為,尚難認被告等人間,主觀意思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行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等行為成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同月八日施行前之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其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附表谷全、谷合、中冠營造及建宇土木包工業參標芬園鄉公所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發包日期│招標方式│核定底標│得標廠商│參標廠商│參標廠商│├───┼─────┼─────┼─────┼────┼────┼────┼────┤│1│南岸改善│88.09.23│限制性招標│0000000│谷合│中冠│建于│││工程││││0000000│0000000│0000000│├───┼─────┼─────┼─────┼────┼────┼────┼────┤│2│碧園路支線│88.09.23│限制性招標│0000000│谷合│中冠│建于│││改善工程││││0000000│0000000│0000000│├───┼─────┼─────┼─────┼────┼────┼────┼────┤│3│中安農路支│88.10.05│限制性招標│0000000│中冠│建于││││線改善工程││││0000000│0000000││├───┼─────┼─────┼─────┼────┼────┼────┼────┤││同安村猴坑││││中冠│谷合│││4│農路支線改│88.10.05│限制性招標│0000000│0000000│0000000││││善工程│││││││├───┼─────┼─────┼─────┼────┼────┼────┼────┤││大深坑等橋││││谷全│建于│││5│樑工程│88.11.02│限制性招標│980000│910000│940000││├───┼─────┼─────┼─────┼────┼────┼────┼────┤││南妙街等改││││谷全│中冠│││6│善工程│88.11.02│限制性招標│0000000│0000000│0000000││├───┼─────┼─────┼─────┼────┼────┼────┼────┤││豬母乳坑等││││谷全│中冠│││7│農路改善工│88.11.30│限制性招標│0000000│0000000│0000000││││程│││││││├───┼─────┼─────┼─────┼────┼────┼────┼────┤││茶仔坑支線│88.11.02│限制性招標│0000000│谷全│中冠│││8│等改善工程││││935000│960000││├───┼─────┼─────┼─────┼────┼────┼────┼────┤││ 芬園村南妙 ││││谷全│谷合│中冠││9│街等改善工│89.05.16│公開招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程│││││││├───┼─────┼─────┼─────┼────┼────┼────┼────┤│10│舊社村道路│89.05.16│公開招標│0000000│谷全│谷合│中冠│││改善工程││││0000000│0000000│0000000│├───┼─────┼─────┼─────┼────┼────┼────┼────┤││縣庄村道路│89.05.16│公開招標│0000000│谷全│谷合│中冠││11│改善工程││││0000000│0000000│0000000│├───┼─────┼─────┼─────┼────┼────┼────┼────┤││大深坑整治│89.06.16│限制性招標│910000│谷全│谷合│中冠││12│工程││││908000│970000│985000│├───┼─────┼─────┼─────┼────┼────┼────┼────┤││ 貓羅坑 南支││││││││13│流浚渫改善│89.06.16│限制性招標│930000│谷全│谷合│中冠│││工程││││930000│950000│970000│├───┼─────┼─────┼─────┼────┼────┼────┼────┤││大深坑浚渫│89.06.16│限制性招標│898000│谷全│谷合│中冠││14│改善工程││││890000│950000│970000│├───┼─────┼─────┼─────┼────┼────┼────┼────┤││德興坑整治│89.06.23│限制性招標│940000│谷全│谷合│中冠││15│工治││││940000│0000000│982000│├───┼─────┼─────┼─────┼────┼────┼────┼────┤││食水坑整治│89.06.23│限制性招標│940000│谷全│谷合│中冠││16│工程││││939000│0000000│975000│├───┼─────┼─────┼─────┼────┼────┼────┼────┤│17│縣庄坑整治│89.06.23│限制性招標│940000│谷全│谷合│中冠│││工程││││938000│990000│0000000│├───┼─────┼─────┼─────┼────┼────┼────┼────┤││貓羅坑整治│89.06.23│限制性招標│940000│谷全│谷合│中冠││18│工程││││940000│992000│985000│├───┴─────┴─────┴─────┴────┴────┴────┴────┤│決標金額合計:$23,8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