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承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承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楊承震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楊承震業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