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江俊良 原告 楊文娟 被告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4年
7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7月17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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