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0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715,942元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