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涂茹茵
莊育賞 相對人 莊昭典
莊育風 莊育雲 莊育榮 莊忠吉 莊英孝 莊啟苧 吳發煇 莊英俊 莊英崘 莊育康 莊英勛 莊英斌 吳泰森 莊政雄 盧俊雄 莊英鎮 莊英旭 莊才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具有執行力後,法院始得依聲請以裁定確定其費用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為此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經查,上開訴訟係聲請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於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盧俊雄就40地號土地提起上訴,另26地號土地部分固已由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惟參諸第一審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係依兩造按其分割前應有部分換算所得之土地面積總額占系爭26、40地號土地合計面積之比例計算,即為將該二筆土地合併計算以定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尚無法從中區分出兩造就26地號土地部分之費用負擔比例為何,又本件訴訟費用之判決既未全部確定而不具執行力,且嗣仍有經第二審判決予以變更之可能,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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