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榮欣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一點六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施用、持有。故核被告張榮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予主張,故列為量刑審酌事由),並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未知警惕,為供己施用,再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之,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犯後坦承犯行,職業為工,及其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66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字卷第26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160號被告張榮欣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榮欣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6日19時許,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圓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月 」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3千5百元之價格購得海洛因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7月27日4時15分許,張榮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右轉違規而為警欄查,並當場扣得上開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69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榮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局111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8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69公克),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4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賴炫丞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