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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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凱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漏逸氣體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被害人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有戶籍資料可證。而被告在其與被害人等之住處為本件漏逸瓦斯氣體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漏逸氣體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氣體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2人同住一處,竟因與被害人乙○○發
生爭執,而以漏逸瓦斯氣體之方式表達不滿,所為應予非難;惟所幸未實際波及他人或釀成更嚴重之災禍,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表示以後不會再犯之犯後態度,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不佳,家中有3個未成年小孩由父親扶養,日後要去埔里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17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7條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