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高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豐印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