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年籍詳卷被告 陳韋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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