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甲○○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繳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應補繳13,56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