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債權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代理人 陳慈婷
陳彥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代理人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豐湧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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