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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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0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郝振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子禎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係在高雄市梓官區、臺南市,均非本院轄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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