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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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0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郝振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子禎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係在高雄市梓官區、臺南市,均非本院轄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