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被上訴人 孫碧蓮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本件原定民國106年7月18日下午3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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