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99年度執字第5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58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99年6月9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1586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另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如未到案接受執行,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並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2日甲○治顛99執字第5307號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以及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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