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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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志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3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叁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志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26號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呈透明結晶狀,驗餘淨重1.137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凌晨3時23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與新仁路2段交岔路口攔檢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呈透明結晶狀,驗餘淨重:1.1372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狀物品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10
4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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