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聯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月8日具狀聲請交付104年12月
1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附任何理由,無從審酌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