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翁德清 債務人 賴柏州 債務人 張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柏州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
邀同債務人張佩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68,62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賴柏州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2,280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張佩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1份、撥款通知書影本2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