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號債權人 吳銘達 債務人被繼承人 張志良 之繼承人 張志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志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自民國8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本金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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