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債權人 傅翠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傅世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債務人傅世榮委任辦理遺產繼承之相關事宜,惟債務人傅世榮未給付報酬及相關墊款費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傅世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兩造約定報酬費之證明文件及具體臚列各筆墊款之費用,該裁定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年12月20日補正狀仍未提出兩造間約定報酬費之相關文件,且債權人請求之工資、誤餐費之日期有重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