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 林定民 被上訴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被上訴人退還本件購買電腦支付之第5期價金,並主張受有名譽及額外加時工作損害而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違反首開法條規定,其所為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