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 潘吳彩綠 被告 潘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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