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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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0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梁瓊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