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婷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有關沒收之法律,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前揭第40條第3項規定,其立法理由謂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ent),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李婷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7日開始偵查,嗣因被告逃匿,經屏東地檢署於94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警方乃於95年1月15日緝獲受刑人歸案;嗣檢察官於95年7月31日提起公訴,於95年8月16日起訴後繫屬本院,嗣因受刑人逃匿,本院乃於95年11月9日以95年屏院惠刑日緝字第281號發布通緝等情,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107年9月10日完成,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判決諭知免訴確定在案等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案件卷宗查核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乃係受刑人偽造,為被告所有並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用,有如附表所示文件、教育部93年12月31日台政字第0930171556號函、外交部93年12月1日部授領三字第0930225262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偽造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印文、「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員之英文簽名」署押,原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219條之規定沒收,惟因所附麗之上開文件本身已宣告沒收,故不另重複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在位置│├──┼──────────┼───────────┼──────────┤│1│加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1件│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緝│││正本││字第31號卷第36頁。│├──┼──────────┼───────────┼──────────┤│2│加州大學博士學位證書│1件│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緝│││影本(背面蓋有駐洛杉││字第31號卷第39頁。│││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章)│││├──┼──────────┼───────────┼──────────┤│3│加州文件驗證確認書(│1件│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緝│││附黏李婷珍加州大學博││字第31號卷第42頁。│││士學位證書正本)│││├──┼──────────┼───────────┼──────────┤│4│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成│2件│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緝│││績單正本(背面蓋有駐││字第31號卷第37至38頁│││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章)│││├──┼──────────┼───────────┼──────────┤│5│加州大學博士畢業論文│3份│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緝│││││字第31號卷第35頁。│├──┼──────────┼───────────┼──────────┤│6│偽造「駐洛杉磯台北經│3枚││││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用│││││之公印文│││├──┼──────────┼───────────┼──────────┤│7│偽造「駐洛杉磯台北經│3枚││││濟文化辦事處官員之英│││││文簽名」署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