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德聰 等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應補正之事項,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
㈠、提出坐落雲林縣○○鎮○街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全部異動索引(勿遮隱),及該土地由被繼承人 蔡海聲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
㈡、提出被告蔡德聰之被繼承人蔡海聲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㈢、補正被告完整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以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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