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7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偉銘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邱偉銘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