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蕭明德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被告 劉正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對被告 沈丘子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