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5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務人 黃軍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軍寶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840萬,其中830萬元、1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至139年12月29日、民國104年12月29日至124年12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
0.65%。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以及依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8月29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2606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黃軍寶一次清償本金8,227,395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82,123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5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軍寶│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76%│││813443││8月29日起│9月29日止││││9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112%│││││9月30日起│6月29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6%│││││6月30日起│││├──┼───┼─────┼──────┼──────┼───────┤│002│新臺幣│黃軍寶│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76%│││92956││8月29日起│9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112%│││││9月30日起│6月29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6%│││││6月30日起│││├──┼───┼─────┼──────┼──────┼───────┤│003│新臺幣│黃軍寶│││年息0%│││82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