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柯進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進營於民國92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27,810元正未給付,其中26,816元為本金;882元為利息;1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進營於民國9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3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18,004元正未給付,其中17,656元為本金;232元為利息;1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柯進營於民國9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119,821元正未給付,其中116,109元為本金;3,563元為利息;1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進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6816││0月2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柯進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656││0月20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柯進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116109││0月20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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