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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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海軍一九二艦隊代表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林盟富 楊曜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庭舜趙宜君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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