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已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8月中旬某日│95年9月間某日│95年10月28日│││起至95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883號、96│字第1646、1261、│字第1646、1261、│││年度毒偵字第228│5693、6290號│5693、6290號│││、5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624號│1711、2016號│1711、2016號││├────┼────────┼────────┼────────┤││判決│96.03.15│96.05.31│96.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3624號│1711、2016號│1711、2016號││├────┼────────┼────────┼────────┤││判決│96.04.02│96.07.09│96.07.0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0條│10條│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業經本院96年││││公權期間│度聲減字2168號│││││裁定減刑)│││├────────┼────────┼────────┼────────┤│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653號│字第9467號│字第9467號│└────────┴────────┴────────┴────────┘┌────────┬────────┬────────┬────────┐│編號│4│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11月25日│95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46、1261、│字第1646、1261、││││5693、6290號│5693、62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711、2016號│1711、2016號│││├────┼────────┼────────┼────────┤││判決│96.05.31│96.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1711、2016號│1711、2016號│││├────┼────────┼────────┼────────┤││判決│96.07.09│96.07.0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0條│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67號│字第94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