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純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瑞純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9行之「予鄭瑞純」後補充「由 蘇素貞 收受上揭函文後,轉知鄭瑞純」,第15行之「詎鄭瑞純接獲該停工通知後,經制止仍不從」更正為「蘇素貞收受上揭停工通知單後,轉知鄭瑞純,鄭瑞純明知上揭建築物係依建築法勒令停工,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竟基於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嘉義縣政府制止不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
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必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易言之,此一條文係針對行為人第2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對於並非重複違反該行政規定之人,自無徒以有違建,即率予違反文義規範射程、擴大解釋而適用處罰之餘地,是倘行政機關非因行為人因第1次勒令停工後,非經許可即擅自復工,第2次再依建築法第93條再制止不從,基於前揭行政罰前置原則及刑罰謙抑原則,自不能認有建築法第93條刑罰之適用。本件被告鄭瑞純由蘇素貞收受嘉義縣政府111年4月28日勒令停工通知單,仍繼續施工之行為,僅屬違反行政義務之範疇;嗣再經蘇素貞收受嘉義縣政府111年5月11日勒令停工通知單,卻仍制止不從之行為,方屬建築法第93條加以刑事處罰之第2次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施工,為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興建本件建築物,係作
為住家使用,其明知業經嘉義縣政府勒令停工,竟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嘉義縣政府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藐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建築物為1層樓、面積約15平方公尺,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13號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鄭瑞純係坐落在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明知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仍在未向主管機關即嘉義縣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之情形下,即自民國111年4月28日前某日起,在上開土地上,違法增建面積約15平方公尺之RC構造物,嗣經嘉義縣政府於111年4月28日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41號函送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4號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予鄭瑞純,告知鄭瑞純其增建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勒令其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建築許可或恢復原狀。詎鄭瑞純知悉後仍不遵從,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嘉義縣政府於111年5月11日,再以嘉府經違字第1110113012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通知鄭瑞純,勒令鄭瑞純立即停工。詎鄭瑞純接獲該停工通知後,經制止仍不從,嘉義縣政府於111年7月8日以嘉府經違字第1110143178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通知鄭瑞純。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瑞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政府111年4月28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41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嘉府經違字第1110045234號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111年5月11日嘉府經違字第1110113012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111年7月8日以嘉府經違字第1110143178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上開違章建築照片等附卷可參。